法制晚報訊(記者 汪紅) 對檢察機關查辦的職務犯罪工作新成屋進行外部監督的“人民監督員制度”,雖已全面推行3年多時間,但在基層檢務工作中,卻日益被邊緣化和“花瓶化”,根本原因是一直由“被監督者挑選監督者”。
  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課題組承擔了最高檢重點課題《人民監督員制度實證研究》。課題負責專家、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院長卞建林記憶體教授提出,必須將該制度法制化,讓檢察機關從選任中實現中立。
  現狀問題   監督員提出異議SD記憶卡僅供參考
  卞建林告訴《法制晚報》記者新竹買房,人民監督員制度是來自檢察系統以外的符合法定條件的社會各界大眾,對檢察機關查辦的職務犯罪工作進行的外部監督,是一種社會民主監督制度。
  該制度運行的依據是2010年頒佈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的規定》,但其僅是檢察機關的內部規定SD記憶卡,不屬於國家法律體系範疇。
  人民監督員對案件處理的異議僅具參考性,對於如何保證監督意見效力,現行規定無硬性要求。
  據《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報道,截至2013年7月,全國檢察機關共選任人民監督員48040人次,監督“擬撤銷案件”等三類職務犯罪案件41166件,被檢察機關採納的1066件。
  自薦比例過低難代表民意
  卞建林說,根據規定,公民個人可以向本人工作單位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人民檢察院自薦報名,但課題組調查發現,單位推薦仍是人民監督員產生的絕對來源,且主要集中在“國字號”單位,真正來自民間的“自薦”途徑所產生的人民監督員寥寥無幾。
  卞建林說,這意味著人民監督員在構成上無法很好地代表民意。
  專家建言  人民監督員制度須儘快法制化
  卞建林強調,必須將人民監督員制度法制化。這不僅涉及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修改,也涉及刑事訴訟程序的完善。需要明確人民監督員的性質、組織、產生和職權及其具體行使職權的方式等。
  此次新刑訴法的修訂並未涉及人民監督員制度。目前,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修改已納入立法議程,最高檢也在為人民監督員制度立法做準備,在充分調研、論證的基礎上,積極推動該項制度的法制化。
  檢察機關隨機抽取人民監督員
  卞建林說,根據規定,省級以下人民檢察院人民監督員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組織選任;有條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由省級人民檢察院統一組織選任人民監督員。這仍是“被監督者挑選監督者”。
  必須改變檢察機關掌握人民監督員選任權的情況,將選任程序“外部化”。可成立“人民監督員選任委員會”, 這是個相對獨立的機構,該機構的組成人員大多為檢察機關外部人士,由其決定人民監督員的人選。
  卞建林透露,最高檢和司法部將共同推進人民監督員選任和管理方式改革,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和初步培訓由省市司法行政機關負責。司法行政機關建立人民監督員庫,檢察機關採取隨機抽選的方式,邀請人民監督員監督相關職務犯罪案件辦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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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監督員監督的“五種情形”
  1. 檢察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應當立案而立案
  2. 超期羈押或者犯罪嫌疑人不服檢察機關延長羈押期限
  3. 違法搜查、扣押、凍結或者違法處理扣押、凍結款物
  4. 應當給予刑事賠償而不依法予以賠償的
  5. 檢察人員在辦案中徇私舞弊、貪贓枉法、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等
  本版文/記者 汪紅  製圖/周建文
(原標題:人民監督員應隨機抽取)
 
(編輯:SN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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